甘肃电解铝等大宗工业用电电价调整
08月20日讯
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甘肃省、广西自治区电价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甘肃省、广西自治区发展改革委、物价局、电力公司,西北电公司:
经研究,现就甘肃省、广西自治区电价调整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:
一、甘肃省销售电价表“大宗工业用电”类别基本电价维持调价前水平不变,电度电价适当提高;同时,适当调整“一般工商业”电价标准。
二、将广西自治区销售电价表“大工业用电”类别中的“电解铝、电炉铁合金、合成氨、电石、电解烧碱生产用电”,改为“电解铝、电炉铁合金、合成氨、电石、电解烧碱、电炉*磷生产用电”,其枯水期电价调整为:1-10千伏每千瓦时0.5542元;35-110千伏每千瓦时0.5312元;110千伏每千瓦时0.5092元;220千伏及以上每千瓦时0.4932元。
三、以上电价调整,仍按照该委发改价格[2008]1679号文件和发改价格[2008]1682号文件规定的时间执行。